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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9-05-19 | 19787 次浏览 | 分享到: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水上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旅游的管理和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漂流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州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等)、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我州漂流船艇(筏)不得在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本办法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木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 我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我州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水上漂流的行业主管机关。负责水上漂流企业的资格审查和对漂流艇筏进行登记管理。
我州各级交通部门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漂流航道的安全评估、人员(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理论、技能培训和水上漂流艇筏的认证。
第二章 企业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 设立水上漂流企业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漂流艇筏;
(二)漂流航道内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安全及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且配备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合格的管理员、安全员或漂流工人数;
(四)有与其漂流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五)对每个漂流人员的人生意外保险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
第五条 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水上漂流企业的审批申请。
第六条 水上漂流企业向当地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律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
(二)与生产厂家草拟的漂流艇筏购买合同;
(三)修建漂流起止点码头的设计图纸和资金证明;
(四)漂流管理员工作职责;
(五)漂流安全员工作职责;
(六)漂流工工作职责;
(七)水上漂流安全应急预案;
(八)漂流航道气象、水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