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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9-05-19 | 199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核定乘员6人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漂流工。
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安全员、漂流工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第十八条 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经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由州地方海事局统一制作的水上漂流安全上岗证;漂流工还应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能上岗。
以上人员每年必须经过交通、旅游和安监部门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规知识和服务规范培训。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
漂流企业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线由漂流企业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由企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
第二十条 漂流企业应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
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二十一条 漂流企业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二十二条 漂流企业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
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二十三条 漂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二十四条 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五条 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七条 漂流企业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八条 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海事、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九条 旅游、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统计、上报。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旅游和安监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