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3 783 99899
您所在位置:
《安吉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智慧旅游规划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8-11-02 | 75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安吉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保护漂流旅游资源,加强漂流旅游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单位和游客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促进漂流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安吉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漂流旅游属于特种旅游活动,是指游客在特定的水域,乘坐无机械动力的竹筏、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旅游活动。特定水域是指经安吉县漂流项目规划布局方案认定,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可以作为漂流的水域。
第三条 建立健全“县职能部门、乡镇和漂流经营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协作配合。
县旅委负责编制全县漂流项目规划布局方案,对项目开发进行规划审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和安全检查;负责做好项目经营后的行业管理。
县发改委(物价局)负责漂流项目的备案审批;协助旅委对项目进行竣工后的综合验收;负责漂流项目收费标准的核定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
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内漂流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漂流项目安全许可进行审查;对漂流旅游安全实行综合监管等工作。
县交通局(海事处)负责漂流工具的管理,漂流工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县体育局负责漂流项目的备案以及漂流安全员(救生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漂流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
县国土、环保、建设、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漂流的管理工作。
所在乡镇负责属地管理,出具漂流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并对漂流旅游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 开发漂流旅游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发商向县旅委提交项目申请,县旅委根据安吉县漂流项目规划布局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经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后出具漂流项目审核意见书。
(二)开发商凭漂流项目审核意见书到发改委备案后,办理规划方案评审、环评、水保、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安全评估、用地、规划、开工许可等手续。
(三)开发商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旅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旅委牵头组织发改、水利、国土、环保、安监、建设、交通、体育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四)开发商根据验收合格文件到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县物价局办理价格核准后方可经营。
(五)工商登记后10日内,漂流经营单位必须到县体育局备案。
第五条 漂流企业每年开漂前,应向县旅委提交开漂申请,由县旅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联合对漂流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漂流旅游项目不得从事漂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