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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漂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9-05-19 | 1998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漂流企业漂流申请后,应当组织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交通局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审批请示后,由州交通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漂流安全制度、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其漂流航道勘验评估,审查合格后,由州人民政府下发漂流项目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漂流企业应对水上漂流安全负责:
(一)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监、交通和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漂流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航道资源费。
(七)漂流企业必须对安全员、漂流工购买足额的人生意外保险。
第十条:漂流企业停业、歇业、转让,需提前30日向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船舶新增、报废、抵押、转让,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一条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过0.6米,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十二条 自助漂流的水域长度不得超过5公里,漂流水域内的单个跌水落差最大不能超过0.6米,水域内的最大水深位置不能超过1.2米;该漂流水域每300米以内至少设置一名安全员,对重点跌水、水深超过1米和重点位置还须增设安全员。
第十三条 漂流艇筏必须具有船检部门颁发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漂流企业应持该产品合格证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四条 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体上必须标示由海事机构认可的名称标志和编号及核载人数。
第十五条 自助漂流艇筏核载乘员不得超过2人。漂流艇筏上必须配备应急用划桨和安全帽。
本办法中“自助漂流”的含义是指不安排漂流工,由游客自行使用漂流艇筏进行漂流的活动。
第十六条 漂流艇筏应当按海事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