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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浏阳市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6-08-10 | 126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浏安办发〔2012〕21号
浏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漂流企业:
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暂行规定》和《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水上漂流场所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
开展水上漂流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水上漂流活动安全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1.漂流经营单位是漂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漂流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落实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水上漂流活动安全。
(1)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3)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对其实施培训上岗及日常的安全教育;
(4)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5)接受文体、旅游、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6)漂流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航道资源费。
(7)漂流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购买足额的人生意外保险。
2.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实行行业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市文体局是漂流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漂流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时段每月不少于3次检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漂流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漂流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3.漂流经营单位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文体局、旅游局等部门备案;要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漂流安全时,必须停止漂流活动。
4.漂流属于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由市文体局实行漂流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凡未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漂流业务。对未经审查审批、无照经营漂流业务的非法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巡查巡视,及时上报市文体、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取缔和打击。
5.漂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漂流经营资格审查指定的水域开展漂流业务,不允许超出指定范围经营。
6.漂流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文体、环保、水利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漂流河道及两岸资源环境的保护,确保漂流区域生态环境不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