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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6-10-08 | 26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5.7 购物设施
    5.7.1 漂流点购物商场(店)、商亭设施明快、整洁、有序。
    5.7.2 能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5.8 医疗急救措施
   应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或设立医务室,配备兼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用药品。
   5.9 公用设施
    5.9.1 公用卫生间
   漂流旅游码头应分设男、女室公用卫生间,其数量、分布应与漂流旅游本身游客容量相适应。公用卫生间的标志要明显,室内设施齐备,蹲坑、有门、水冲、通风良好、光线明亮。卫生条件符合GB/T17217-1998的要求。
    5.9.2公用电话
   漂流旅游码头应设置公用电话,位置方便、醒目,数量与接待规模相适应,有条件的,可设投币或磁卡式电话。
    5.9.3 停车场
   停车场应设置在漂流旅游码头附近,其规模与漂流旅游接待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面平整,划有车位标志。停车场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疏导、车辆停靠整齐有序。
    5.9.4 垃圾桶(箱)。
   漂流旅游码头应按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分别设置垃圾桶(箱)。数量、布局适当、合理;垃圾桶(箱)体完好、有盖,表面干净无污渍,及时处理桶内垃圾。
   5.10 休憩设施
   漂流旅游码头应开辟接待游客容量相适应的休憩场地,场内应设置供游人休息的座椅。视季节气候需要,座椅带遮阳篷。座椅和遮阳篷的色调、色彩、重量、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码头主体设施相协调。
   5.11 信息指示标志
    5.11.1 信息指示设施
   漂流旅游码头应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按GB/T 10001.1-2000、GB/T 10001.2-2002设置。
    5.11.2 安全标志
   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应按GB2894-1996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