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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7-11-05 | 136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综合[2006]102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精神,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