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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智慧旅游规划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8-11-02 | 76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从事漂流旅游活动的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漂流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浙江省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不断规范旅游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旅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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