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信息管理
5.4.1 漂流码头应按公共信息图形标准GB/T 10001.1-2000、GB/T 10001.2-2002设置安全标识。
5.4.2 对危险易发水域,应设置安全标识,且规格应符合GB 2894-2008。
5.4.3 应在漂流旅游码头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导游引导标志及中英文对照的“游客须知”。
5.4.4 引导牌、指示牌、说明牌应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符号标准,无油漆剥落造成的缺句少字。
5.4.5 工作人员上岗应有明显标识,并佩戴相应证件。
5.4.6 应设立广播服务,并使用普通话和英语广播,为游客播放“漂流安全须知”。
5.4.7 漂流航道两岸应有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航道指示及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6 应急处理
6.1 总则
为提高漂流旅游景区内工作人员及游客的安全意识,做到应急有预案、组织有方法、救援有队伍、联动有机制、善后有措施,应制定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
6.2 组织保障
漂流企业应成立漂流安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防范和处理景区内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组长由企业法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6.3 具体措施
6.3.1 领导小组接到发生漂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记录,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进入预案实施。
6.3.2 在漂流活动中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漂流景点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自救,并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助。
6.3.3 完善“超安全警戒水位应急制度”,在《漂流安全须知》中注明,当超安全警戒水位应停止营业,并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上述部门应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工作,耐心疏导游客调整旅游行程,对游客购买漂流项目的门票全额退票。
6.3.4 在适时条件下,应积极组织参加防漂流的事故预案的演习,增强应急时的自救能力,以便在应急预案实施中能协同开展。
6.3.5 在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挥,确保应急救援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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