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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4-11-05 | 109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漂流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水上漂流活动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漂流企业消除隐患、限期整改或者暂停漂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水上漂流活动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章经营或者不规范经营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漂流企业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和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漂流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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