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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浏阳市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6-08-10 | 142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浏安办发〔2012〕21号
浏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漂流企业:
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暂行规定》和《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条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水上漂流场所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
开展水上漂流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水上漂流活动安全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1.漂流经营单位是漂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漂流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落实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水上漂流活动安全。
(1)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3)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对其实施培训上岗及日常的安全教育;
(4)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5)接受文体、旅游、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6)漂流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航道资源费。
(7)漂流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购买足额的人生意外保险。
2.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实行行业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市文体局是漂流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漂流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时段每月不少于3次检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漂流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漂流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3.漂流经营单位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文体局、旅游局等部门备案;要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漂流安全时,必须停止漂流活动。
4.漂流属于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由市文体局实行漂流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凡未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漂流业务。对未经审查审批、无照经营漂流业务的非法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巡查巡视,及时上报市文体、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取缔和打击。
5.漂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漂流经营资格审查指定的水域开展漂流业务,不允许超出指定范围经营。
6.漂流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文体、环保、水利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漂流河道及两岸资源环境的保护,确保漂流区域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7.漂流经营单位有责任对漂流河道进行管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漂流河道内乱挖砂土、乱伐树木、捕鱼和清洗污染物,禁止堆放、倾倒、掩埋生活垃圾,禁止向河道排污。漂流单位要定期清理河道卫生,保证环境整洁。
8.漂流经营单位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禁漂水位线由水上漂流经营单位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
9.漂流经营单位应在漂流河道内合理设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10.漂流经营单位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11.漂流经营单位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12.漂流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13.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14.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15.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16.漂流经营单位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17.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18.漂流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防汛预案,并服从水务部门防汛抗旱的调度。
二、明确水上漂流活动安全职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市文体广电局:负责对漂流场所设立开办的审核、行政许可和安全救护员培训及对场所进行分级划定,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对漂流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管,对漂流场所、器材、专业人员(安全救护)的资质进行认定审核,按漂流场所的规模、等级要求,对其配备的技术、救生、安全保卫人员是否合理进行审定,并负责日常执法监管。
2.市旅游局:负责漂流经营单位游客接待中心的监管,游客投诉的受(处)理,检查和监督游客保险的购买、对外营销宣传的推介、从业人员的培训及指导漂流景区品质建设。
3.工商局:根据漂流经营单位已核准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审查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漂流经营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水上漂流活动。
4.市水务局: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占用河道或护堤地修建旅游设施情况进行行政许可,并对漂流大坝河深水、急流、高落差等危险区域进行安全性检查。
5.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漂流经营单位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等)、救生衣、安全头盔等漂流设备进行检查并登记备案。
6.市公安局:负责漂流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排查工作,消除各类交通隐患;对利用水上漂流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7.交通局:负责对漂流景区县级公路主干道保畅监督力度。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8.电力局:负责对漂流景区配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检修,特别是对景区饭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用电检查,排除用电隐患,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提供电力保障。
9.卫生局:负责对漂流景区员工开展紧急救援培训,监督漂流景区建立游客紧急救援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落实各项卫生制度,规范消毒设施,严格检查场所宾馆、饭店、餐饮食品行业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加强对景点餐饮业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漂流景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景区的餐饮业和食品经营户进行监管。
11.环保局:负责对漂流景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情况依法查处。
12.地方海事处: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漂流船、舶的漂工进行培训发证(自漂除外),对应检漂流工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发证。
13.消防大队:负责对漂流景点旅游交通集散地、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栓和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配置及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等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14.安委办(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各部门有关水上漂流活动安全工作的协调及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强化水上漂流活动安全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和漂流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注重防范,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控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定期举行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有效救援。各级各相关部门和漂流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水上漂流活动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各单位把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凡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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