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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漂流旅游项目安全规范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作者:漂流规划设计施工 | 发布时间: 2015-02-07 | 19763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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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漂流设备

 

4.3.1 竹排、木筏、橡皮艇等漂流设备可根据漂流河段水域条件的差异选择。

4.3.2 应配置数量适宜的救生衣,其安全指标应符合GB 4303要求。

4.3.3 应配置数量适宜的安全头盔、护膝及漂流鞋等漂流设备。

4.3.4 应配置专门用于漂流的救生绳投掷包。

4.3.5 应标识主管机关认可的名称,应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超员。

4.3.6 应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3.7 应建立漂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的相应制度,并由专人、专职负责。

5 安全管理

 

5.1 管理机构

 

5.1.1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在进行漂流旅游项目运营前,应履行审批程序。

5.1.2 应设置安全部、保安部和医疗救护中心等安全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a)       安全部负责漂流水道的清理、维护及沿途对漂流旅客的救护工作;

b)       保安部负责维持漂流旅游景区的日常安全及秩序;

c)       医疗救护中心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并备有足够的急救药物和器械。

5.2 人员管理

 

5.2.1 漂流安全员

 

5.2.1.1 漂流水域深水区、危险区至少配置一名安全员。

5.2.1.2 易发事故的危险地段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控。

5.2.1.3 游客选择操控漂流的,应配备相应漂流工。

5.2.1.4 漂流安全员应在漂流前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方法,督促游客穿好救生衣及头盔等安全防护设备。

5.2.1.5 漂流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年龄应符合1845周岁,健康状况应符合相关规定;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