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5.1.2 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5.1.3 在深水、急流等危险区域的岸边,应设置救护点。
5.2 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5.2.1 码头应设在水流缓、落差小、较开阔的水域处。
5.2.2 有卫生间和更衣室,并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2.4 有停车场。
5.2.5 各类公共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3 漂流器具
5.3.1 筏式漂流器具只能在急流为一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5.3.2 急流为一、二级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JT/T 107工作救生衣或GB 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3 急流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GB 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4 漂流器具取得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3.5 漂流器具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3.6 漂流艇四周有救生用的固定绳索。
5.3.7 漂流艇(筏)四周不得有开放的绳索。
5.3.8 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水域使用的漂流艇内应配备长度不小于5 m的救生用缆绳。
5.3.9 漂流器具上有安全警示语。
6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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