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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浏阳市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6-08-10 | 14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7.漂流经营单位有责任对漂流河道进行管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漂流河道内乱挖砂土、乱伐树木、捕鱼和清洗污染物,禁止堆放、倾倒、掩埋生活垃圾,禁止向河道排污。漂流单位要定期清理河道卫生,保证环境整洁。
8.漂流经营单位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禁漂水位线由水上漂流经营单位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
9.漂流经营单位应在漂流河道内合理设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10.漂流经营单位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11.漂流经营单位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12.漂流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13.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14.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15.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16.漂流经营单位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17.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18.漂流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防汛预案,并服从水务部门防汛抗旱的调度。
二、明确水上漂流活动安全职责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市文体广电局:负责对漂流场所设立开办的审核、行政许可和安全救护员培训及对场所进行分级划定,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对漂流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管,对漂流场所、器材、专业人员(安全救护)的资质进行认定审核,按漂流场所的规模、等级要求,对其配备的技术、救生、安全保卫人员是否合理进行审定,并负责日常执法监管。
2.市旅游局:负责漂流经营单位游客接待中心的监管,游客投诉的受(处)理,检查和监督游客保险的购买、对外营销宣传的推介、从业人员的培训及指导漂流景区品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