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3 引导标牌
应在漂流旅游码头显著位置设立导游图、导游引导标志及中英文对照的《游客须知》。引导牌、指示牌、说明牌的内容准确,文字规范,字迹清晰,符号标准,无油漆剥落造成的缺句少字。
6、安全管理
6.1 安全机构
6.1.1 建立高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漂流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6.1.2 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培养全员安全意识。
6.1.3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
6.1.4 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台帐,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台帐,检查的原始记录由责任人员签字存放。
6.2 安全制度
6.2.1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漂流工具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漂流旅游安全操作规程、漂流救护预案及安全事故登记和上报制度。
6.2.2 漂流工具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
6.2.3 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保证漂流设施、工具安全可靠,漂流设施、工具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严禁使用有事故隐患的漂流设施、工具;严禁使用超过安全期限的漂流设施、工具。
6.2.4开展漂流旅游应在当地水运部门考察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漂流水域内不得留有监视盲区,深水区、危险区至少设置一名安全员。对容易发生危险的水域部位,应有明显的提醒游客注意的警示标志。
6.2.5 由游客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漂流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事项详细告知游客,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
6.2.6 每日漂流前必须例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没有安全人员签字的漂流设施、设备不能投入使用。
6.2.7 应设立警戒水位标志。凡遇恶劣天气,如雷雨、暴雨、台风、洪水时,须有应急应变措施,由此停止漂流时,应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