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服务
4.4.1树立游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
4.4.2实行规范、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
4.4.3建立服务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5、漂流工具与设施
5.1 工具
投入使用的漂流工具应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或当地旅游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漂流船(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5.2 码头
漂流旅游码头的建造必须与周围环境、游客容量相配套。
5.3 售票处
5.3.1 售票处应设在漂流旅游码头显著位置,周围环境良好、开阔,设置遮阴避雨设施及排队栅栏。
5.3.2 售票处窗口开设的数量应与漂流旅游能接纳的游客相适应。
5.3.3 售票处应在醒目位置向游客公布票价表、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漂流简介和游客须知等服务指南。
5.4 问询接待处
5.4.1 问询接待处应有明显的标志。
5.4.2 问询接待处应设有问询、团队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的柜台,并有专人值班。
5.5 行李保管处
5.5.1 行李保管处应设在漂流旅游入口处附近,方便游客寄存行李等物品。
5.5.2 酌情配备保险箱(柜),设置贵重物品保管。
5.5.3 行李保管处应向游客公布保管须知。
5.6 餐饮服务设施
5.6.1 漂流旅游码头、餐厅、饮食服务点的布局、档次应与漂流旅游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5.6.2 餐饮服务规模数量应与漂流旅游接待游客规划相适应,食品、饮料的品种、规格应能满足游客的基本要求。
5.6.3 设施设备完好,能提供快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有特色的风味饮食、自助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