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3 783 99899
您所在位置:
《关于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浏阳市
来源:桂林智慧旅游规划设计网 | 作者:自游人 | 发布时间: 2016-08-10 | 14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3.工商局:根据漂流经营单位已核准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审查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漂流经营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水上漂流活动。
4.市水务局: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占用河道或护堤地修建旅游设施情况进行行政许可,并对漂流大坝河深水、急流、高落差等危险区域进行安全性检查。
5.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漂流经营单位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等)、救生衣、安全头盔等漂流设备进行检查并登记备案。
6.市公安局:负责漂流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排查工作,消除各类交通隐患;对利用水上漂流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7.交通局:负责对漂流景区县级公路主干道保畅监督力度。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8.电力局:负责对漂流景区配电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检修,特别是对景区饭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用电检查,排除用电隐患,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提供电力保障。
9.卫生局:负责对漂流景区员工开展紧急救援培训,监督漂流景区建立游客紧急救援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落实各项卫生制度,规范消毒设施,严格检查场所宾馆、饭店、餐饮食品行业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加强对景点餐饮业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漂流景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景区的餐饮业和食品经营户进行监管。
11.环保局:负责对漂流景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情况依法查处。
12.地方海事处: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漂流船、舶的漂工进行培训发证(自漂除外),对应检漂流工具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发证。
13.消防大队:负责对漂流景点旅游交通集散地、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栓和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的配置及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等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14.安委办(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各部门有关水上漂流活动安全工作的协调及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强化水上漂流活动安全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和漂流经营单位要进一步注重防范,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控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定期举行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有效救援。各级各相关部门和漂流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水上漂流活动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督促各单位把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凡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