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2 人员
6.2.1 应有救生员。
6.2.2 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艇的比例不小于1:1或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者的比例不低于l:5。
6.2.3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负责安全救护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6.3 安全制度
6.3.1 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报告。
6.3.2 在醒目位置有“漂流人员须知”。
6.3.3 12岁以下的儿童只能在家长陪护下在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6.3.4 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一种保护漂流者,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两种保护漂流者:
——岸上有流动救生员;
——危险地带有定点救生员;
——有漂流技术指导人员跟随艇;
——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6.3.5 漂流者需经专门培训后,方可在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进行无漂流技术指导人员陪同的漂流活动。
6.3.6 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不允许单艇出发,当5条以上(包括5条)漂流艇同时出发时应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6,3.7 急流为四级以上(包括四级)的漂流场所不允许接待无自救能力的漂流者。
6.3.8 在急流为五级以上(含5级)的水域不允许开设漂流场所。
6.3.9 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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